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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集
 
 

 

家庭教会登记的再思
陈敏澜
长期来家庭教会同工在“登记”问题上,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;在拒绝向三自登记的看法上,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,但是否可以直接向政府登记,就有不同的见解,也各有自己的道理。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干部对政策的素养不同,对登记的要求和方法也不相同,以至登记的效果也有很大的不同;这主要还是由于多年来,政府虽提出家庭教会登记的要求,却一直没有对“怎样登记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。
最近网络上有流传新的宗教事务条例草案,从内容看重点在加强对各种宗教活动的管理,中心要求则仍然不外乎是接受登记,在准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。从这些条文所提出的具体规定,倒可以使我们对登记的要求,有比较明确的概念;也因此可以对登记作出正确的决定。
从家庭教会同工们在网上的反映,草案的内容并无法消除大家对登记的顾虑;我想主要的原因,还是在于政府和信徒之间,对“信仰意味着什么”和“教会是什么意思”,存在很大的差距;造成对登记的期待,各说各话,走不到一起。政府把信徒不接受登记看作是顽民必须整顿,信徒把政府要求登记看作是对信仰的限制和迫害。如果相互间能有客观的沟通,政府实际了解哪些方面是教会可以接受登记的,哪些内容是涉及信仰要求,是信徒很难改变放弃的,在这样基础上,再提出合理的登记条例,才能取得正面的效果。
这里我提出三个方面,供大家思考。
1、如今的家庭教会,大多已经不只是“在家里聚个会”,而是兼有儿童主日学、差传事工、门徒训练,众多聚会点;事工范围并不局限在一地一点,对“教会”的概念,是包括所有这些事工的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。如果教会要向政府登记,当然就是指所有这些事工整体作登记;也期待这些教会事工和活动,都能合法继续开展;这是信徒对“教会是什么意思”的完整认识,也是有圣经依据的。但从草案的内容,反映政府对什么是教会,则有很不相同的理解;基本只是在一个指定地点,一群信众在合格神职人员带领下,过常规的宗教生活。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事工,都不属于教会范围,自然也就不在登记被接受之列。这样的登记,如果家庭教会接受的话,就等于要停止原有的大多事工,众多聚会点也必须合并或关闭;说得具体一点,就是按照政府的观念和规范,把家庭教会彻底改造重组成一间礼拜堂。这对大多家庭教会来说,恐怕是难以接受的登记要求。
2、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初,迎来改革开放的形势,政府对三自和家庭教会的分歧,承认是基督教内部问题;连当时的三自主席丁光训也公开提到,家庭礼拜是中国信徒传统的聚会形式,不应排斥歧视。但近年来似乎已经比较少听到这样的说法,这不是因为家庭教会已经取得合法承认地位,不需再提,而是对这样的说法,正在刻意淡化遗忘,甚至再次否定。我之所以这样“旧事重提”,因为今日即使家庭教会直接向政府登记,不等于政府就承认家庭教会是基督教内的一个类别,而是把它归类在非官方的民间团体内。虽然名称和归类只是行政管理的方法安排,但却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影响;因为民间团体虽然是非官方性质,却仍然需要在“官方”掌握和指导下活动,甚至会有官方代表常驻,以随时了解各种活动情况。这对大多民间团体来说,是完全可以接受,不会有什么抵触不合适的地方。但对家庭教会来说,这就变成难以接受的“干预信仰”。前些日子政府对家庭教会提出《五进五化》的要求,其实也就是按照民间团体类别提出来的。因此如果要登记,也必须先搞清楚登记的类别,是民间团体里的宗教专业,还是宗教团体里的家庭教会。如果是后者,它和民间团体就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,应当按照“政教分离”原则,承认宗教信仰的特殊性,受到尊重和保护。因此如果把家庭教会作为一般民间团体来登记,也是家庭教会难以接受的又一个原因。
3、即使家庭教会登记了,它的同工队伍不等于也就会被接受为合格的圣工成员。按照草案条例,登记的家庭教会教牧同工资历,必须具有政府承认的神职训练经验;这就埋下最终还是需要由三自人员前来领导的因子,因为只有三自所办的神学院校,才是政府承认的合法基督教神职人员训练场所。今日家庭教会大多同工都是接受来自海外教牧,或家庭教会自设的神学训练;这样的资历是否会被政府承认?虽然草案并无明确答案,但已有提到“自办神学”必须取缔的禁令;政府不大可能会承认来自必须取缔的神学院校资历。从政府与梵蒂冈之间,在天主教神职人员按立问题上的坚持,可以明白政府这方面要求的不妥协性。因此家庭教会登记时的人事安排,不等于登记后也能一直延续下去。凡是登记后想维持自己教牧身份的家庭教会同工,恐怕至少也需要先去三自神学院“镀一下金”,取得合法的三自资历;其结果就是在圣工上,必须完全接受三自的领导。应当承认目前家庭教会的“同工队伍”的确存在草率混乱情况,需要清理;这应当针对造成混乱的原因来解决,不能因此就把所有家庭教会同工的事奉资历都一揽子否定掉,由三自神学取代,这是肯定无法被家庭教会接受的登记要求。
目前这些条例还只是在草案阶段;我在这里提出这几个再思的问题,不但是给家庭教会同工在思考登记问题时作一个参考,也是希望政府在最后制定这一条例时,能作出尊重家庭教会信仰和传统的适当修正,以期条例公布後,能取得良好的正面效果。

2016年12月